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由设区市、县(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
(三)不能严重影响公众生活秩序;
(四)不能对城市园林绿化事业造成危害。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实施对象和范围为申请城市、镇规划规划区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一)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申请材料为: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二)其它原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的申请材料为: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申请表(原件);
2.临时占用方案(包括面积、时间、防护措施、恢复措施等);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免收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6152,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十一、办理地点:柳州市审批局办证大厅(柳州市城中区文昌综合楼)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时;下午:13:00--16:00时。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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