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的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县(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树木已经死亡;
(二)建设施工需要;
(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
(四)绿化养护或者更新改造需要;
(五)树木严重影响居民居住采光、通风以及防盗;
(六)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七)树木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视线;
(八)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它危险性病虫害。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
(一)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1.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5.规划部门审定的施工红线图(复印件);
7.挖掘、占用道路、人行道许可证(复印件);
8.树木位置与周围关系平面示意图。
(二)因绿化改造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1.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申请表;
2.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
3.园林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备案决定书
(复印件);
4.树木位置与周围关系平面示意图。
(三)死树、危树及其它缘由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1.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申请表;
2.树木位置与周围关系平面示意图。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免收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6152,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十一、办理地点:柳州市审批局办证大厅(柳州市城中区文昌综合楼)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时;下午:13:00--16:00时。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市、县(含县级市)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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